從現行法律法規(guī)看,我國并未明確禁止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多個商標。兩個或多個商標同時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形:
1.商標具有從屬關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可以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的意見》中寫到:“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企業(yè)可以將一個商標注冊并使用在自己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區(qū)別其他企業(yè)生產的商品,同時可以在每種產品上注冊并使用一個專用于該產品上的商標,用來區(qū)別自己生產的不同商品。”這類商標通常被稱為“主副商標”,如汽車商標“大眾”和汽車型號商標“桑塔納”。
2.商標權利人并列使用位階相同的商標。經過長期廣告宣傳,并列使用的商標已被消費者充分認可,可共同或單獨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如年輕態(tài)和腦白金商標同時使用。此種情況也可佐證商標所具有的廣告宣傳功能。
3.同時使用的兩個商標中,有一個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性質和意義與一般商標不同,它們是用于表明使用者成員資格或證明商品、服務特定品質的,如果符合條件,商標權利人可在使用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同時,一并使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4.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較為典型的是商品銷售者在所售商品上同時使用自己的服務商標,以表明服務來源。
5.商標的正當使用。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商標的正當使用,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可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同時可一并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如常見的在電腦上標注intel、windows等商標,消費者均會認為該電腦使用了intel處理器、windows操作系統,而不會認為該電腦是英特爾公司或微軟公司生產的或與其有關聯關系。
6.表明合作關系。兩公司經技術合作共同開發(fā)了某款產品,并同時在該產品上標注兩公司分別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兩個不同商標。一方面,商標仍可發(fā)揮識別功能,因為產品的生產研發(fā)是兩公司合作進行的,產品本身就來源于合作的兩個公司;另一方面,可以凸顯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表明該產品結合了兩家公司的先進技術,更能吸引消費者。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這一使用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筆者認為,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規(guī)范,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法規(guī)中:
1.新《商標法》第七條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在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違規(guī)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后果。
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第五條第(四)項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禁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并在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違法后果。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二十條第一款則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法第七章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五章規(guī)定了相應罰則。
5.《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并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